党的十九届四中和五中全会都提出要重视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近日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正确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协调配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充分发挥三次分配在共同富裕中的功能,要厘清三次分配的作用和边界。
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的基本概念
初次分配是根据土地、资本、劳动力、数据等各种生产要素在生产过程中的贡献进行分配。市场在生产要素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根据各种生产要素的边际贡献决定的要素价格来进行要素报酬分配,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次分配的基本原则。发挥市场在初次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可以优化生产要素的配置,提高生产效率,更好地做大蛋糕,体现了效率优先的原则,也是高质量发展的本质要求。
再分配是指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通过征收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在各收入主体之间以现金或实物进行的收入再次分配过程。与初次分配不同,再分配中起主导作用的是政府,强调公平的原则,具有通过国家权力强制进行的特征。除了公平的目标外,再分配也通过教育、健康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创造机会平等的养教环境,以提升社会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三次分配有别于前两者,主要是企业、社会组织、家族、家庭和个人等基于自愿原则和道德准则,以募集、捐赠、资助、义工等慈善、公益方式对所属资源和财富进行分配。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是三次分配的中坚力量。
三次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基础上的社会共济
从我国的情况看,区域差距、城乡差距、行业差距、雇佣关系类型不同导致的差距等是我国收入差距的主要表现形式,而这些差距都与要素市场不健全不完善,例如劳动力要素不能完全自由流动相关。缩小上述各种差距,改善收入分配的根本措施是在初次分配中深化要素配置的市场化改革。
市场不是万能的,例如垄断行业的形成和存在、生产要素中资本相对劳动力的强势地位、劳动力市场中就业歧视都会使收入分配恶化,代际传递可能导致的阶层和收入固化,这些都需要政府的干预。随着技术进步和数字经济重要性的日益增强,数据要素市场还在发育和完善阶段,数据要素所有权确权、价格决定、收益归属等各环节都存在需要健全和完善的地方。如何培育健康、规范、高效的数据市场,构建与数字经济相适应的收入分配体系,如何在新经济形态中避免赢者通吃现象,也离不开政府的作用。
再分配中政府通过税收、政府非税收入、财政转移支付、社会安全网建设、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等来弥补初次分配的不足。但是,再分配更注重普惠、公平;国家强制实施的体系决定了再分配必须遵循严格的规章制度和程序;政府财力的限制也不可能在再分配中面面俱到。这些都会使再分配更关注“面”,而较少关注“点”。面对突发性、特殊性、个性化的救助需求时,再分配不一定是最好的制度安排,也不一定能做出最好的反应。
三次分配的主体是企业、社会组织、家族、家庭和个人等等,在符合法律和社会道德的前提下,其分配形式多种多样、运作方式丰富多彩、帮扶对象千差万别、可以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三次分配相比再分配更加微观、更加灵活、更具有针对性。
在改善收入分配格局中,起主导作用的是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三次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有益补充。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中等和高收入人群的不断扩大,三次分配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协调配套,可以更好地发挥市场、政府、社会、家庭在收入分配中的作用,形成点面结合的收入分配体系。
同时,共同富裕是全面富裕,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共同富裕。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和社会习俗作用下的分配;反过来,三次分配的行动必然会重塑社会的道德体系和社会习俗。从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情况看,公益捐赠者和公益活动参加者不仅仅局限于高收入群体,事实上普通中等收入群体中参与公益活动的人数远远大于高收入群体。三次分配的“平民化”,更有利于形成三次分配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更能增强社会各界的凝聚力、认同感和参与感。三次分配不仅可以改善收入差距,还起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丰富精神财富的作用,能够提升人民群众在精神领域的获得感。共同富裕不是平均主义,更不是“杀富济贫”,三次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基础上的社会共济,这是三次分配的边界。
积极构建三次分配的基础性制度安排
与强制性的再分配不同,三次分配必须遵循自愿的原则,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是三次分配的中坚力量,这是构建三次分配基础性制度安排要考虑的首要因素。
首先,推动三次分配健康发展,需要进一步健全法律和制度体系。目前我国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与社会公益事业相关的法律,可根据三次分配和共同富裕的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其次,三次分配,离不开社会组织的发展。现在与之相关的主要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条例,还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需要,可考虑制定出台社会组织法,促进社会中介的发展。再次,要完善制度,创造氛围,鼓励各收入主体参与公益活动、进行慈善捐赠,出台和健全鼓励三次分配的税收制度、社会荣誉制度等方面的规定。最后,社会道德和社会信任是三次分配的根基,信息公开、规范运作、监督管理是三次分配健康繁荣的关键。
三次分配体系的构建应该明确划分政府和社会的边界,坚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的主体作用。政府的功能是三次分配制度的设计者、社会组织的管理者和监督者,而不应该成为三次分配的直接参与方。
三次分配基础性制度的建设,一方面为三次分配的发展、完善和健全提供制度基础和政策支撑,另一方面也对三次分配形成制度约束,有助于各收入主体、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等三次分配的参与方对三次分配形成稳定的预期。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劳动人事学院教授 赵忠 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9月2日理论周刊第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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