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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释义: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第十三条
        2016-08-30 09:33:02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本章共4条,为新增章节,规定了“中央巡视组巡视范围”、“省(区、市)党委巡视组巡视范围”、“巡视内容”、“专项巡视”等,与原条例相比,作了较大调整。

            第十三条 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释义】本条规定了中央巡视组的巡视监督范围和对象。

            一、巡视范围体现全覆盖要求

            实现巡视全覆盖,是新一届党中央对巡视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硬任务、硬指标,必须不折不扣落实。

            按照全覆盖要求,中央管理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都应纳入中央巡视监督范围。《巡视工作条例》体现了这一要求,在原条例规定的对省区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开展巡视的基础上,将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纳入中央巡视对象范围。同时,增加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这样规定,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真正做到了巡视监督没有死角、不留空白。根据中央巡视办对中央管理单位数量、结构的统计分析,中央巡视组需要对280多个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巡视。

            除上述巡视对象和范围外,本条保留了原条例关于“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规定,为巡视工作进一步发展预留了制度空间,体现了立法前瞻性与阶段性相结合的原则。

            二、巡视监督对象主要是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条例规定,巡视监督对象主要是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是由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党的建设全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体现执政党建设规律。

            首先,各地各部门党组织领导班子是所在党组织的领导核心,既是本地区本部门事务的最高决策机构,也是中央决策部署的执行机构,不仅对本地区本部门党的建设和各项工作具有决定性作用,而且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党组织领导班子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是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火车头”。从现实情况看,一些地方和部门之所以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和严重的腐败问题,从根本上讲还是党的领导弱化、主体责任淡化、监督责任虚化,领导班子没有发挥好应有的作用。加强党内监督必须首先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监督。

            其次,领导班子成员是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的领导者和组织者,是制定重大决策的参与者,掌握着重要的权力,如果发生违纪违法问题会严重损害党和国家的事业。从近年来的巡视情况看,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一些人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突出表现为:有的管党治党责任缺失,只讲待遇、忘记责任、不讲担当,当“老好人”,做“甩手掌柜”;有的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搞团团伙伙,“拉山头”、搞“小圈子”,危害党的集中统一;有的违反廉洁纪律,大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以权谋私、利益输送;有的买官卖官、任人唯亲,甚至个人私欲膨胀,相互勾心斗角,搞无原则纠纷;有的群众观念淡薄,高高在上、脱离群众、漠视群众,甚至欺压百姓、侵害群众利益;有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甚至顶风违纪;有的生活奢靡、腐化堕落、道德败坏,等等。作为党员干部队伍的“领头羊”和治国理政的骨干力量,领导班子成员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直接影响党员干部队伍的理想信念和价值取向,影响人民群众对党和社会主义事业的信心,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少数”。可以说,党的形象往往就体现在党员领导干部身上。抓住了这个关键少数,把领导班子成员这个重要群体建设好、监督好,党的事业健康发展就有了根本保证,就能发挥以上率下、示范引导作用,形成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的良好局面,营造出风清气正、清正廉洁的良好环境。

            巡视作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和有效手段,必须始终把监督重点聚焦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上,用纪律的尺子衡量被巡视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行为,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督促其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唤醒党员干部党章党规党纪意识。

            三、突出重点监督对象

            中央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意志品质顽强,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惩治的重点是党的十八大以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等三类人。反腐败的重点向这三类人聚焦,是中央提出的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的重要举措和政策,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巡视工作要牢牢把握这一重要原则和政策,在强化对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普遍监督的基础上,切实把这三类人作为重点突出出来。

            在巡视监督过程中,还要注意突出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在党组织领导班子中,主要负责人是主持本地区本单位全面工作并承担主要责任的领导,是党的队伍的中坚,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一旦失去监督、出现问题,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会更大。监督好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于全面从严治党,对于治理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于顺利推进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对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仍是一个薄弱环节,在查处的腐败分子中,方方面面的“一把手”比例不低。因此,在对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巡视监督中,必须突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这个重点。

        【责任编辑:黄晓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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